分居七年后协议离婚三年未果,李小华律所代理诉讼成功调解离婚发表时间:2024-07-26 14:04 分居七年后协议离婚三年未果,李小华律所代理诉讼成功调解离婚一场始于美好却终于离散的婚姻 29岁的陈海经人介绍与24岁的李芳相识相恋,一年后两人便步入婚姻殿堂,结婚一年多便生下了儿子陈建。婚后前几年,两人新婚燕尔,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陈海还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由李芳管理使用。 由于陈海是部队转业干部,部队还分配了一套位于国顺路的军产公寓住房给陈海。为了使一家三口的生活更加安定,也出于长远谋划考虑,陈海全额出资首付加贷款购买了位于国定路的一套产权房,产权人登记为陈海、妻子李芳和儿子陈建共同共有。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婚姻步入磨合期,初始的甜蜜和包容日渐被生活琐事所消磨,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日渐明显,矛盾冲突日益增多,感情也在一次次的争吵中变质,导致分居。期间,陈海要求搬回居住被拒绝,李芳还为陈海在外租借房屋与他人合住。 分居近七年,儿子陈建已长大成人,陈海再也忍受不了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便向李芳提出协议离婚,但因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严重分歧,经过三年多次协商离婚均未达成一致。陈海从李芳处收回工资卡,同时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围绕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原告陈海要求,依法分割由其全额出资登记在三人名下的国定路房屋产权;部队分配的位于国顺路的使用权房,居住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放弃居住权并搬离。同时,要求分割国定路房屋出租的租金以及双方的工资存款。 被告李芳要求,国顺路房屋系部队分配给家庭的住房,三人均有居住使用权;登记在三人名下共同共有的国定路房屋,产权归被告与儿子陈建共有,支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原告将户口迁出。同时提出,租金及双方工资收入均已用于补贴儿子留学的生活费和学费。 律师代理出庭圆满达成调解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小华律师、马德徽律师担任原告陈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认真听取陈海的诉求后,进行了尽职调查,包括原被告户籍信息、房产、银行流水等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状况,起草《离婚起诉书》,并整理证据清单向法院提交。 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李小华律师代理原告陈海发表律师意见,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1.原告陈海与被告李芳双方自愿离婚; 2.原告陈海名下所有的国定路房屋产权份额归被告李芳所有,被告李芳负责偿还清房屋剩余公积金及商业贷款; 3.被告李芳支付原告陈海国定路房屋折价款60万元; 4.国顺路房屋与被告李芳无涉,被告李芳搬离该房屋,并交付原告陈海使用; 5.原、被告其余各自名下及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律师箴言 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稳定的婚姻与和谐的家庭环境对个人工作生活、社会经济稳定、子女成长发展都具有深远影响。鉴于婚姻家庭的重要性,维护和加强婚姻关系是每个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但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在婚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也赋予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处理离婚时,应慎重考虑,在财产分割方面,应秉持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