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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律所代理离婚纠纷诉讼 法院判决离婚

发表时间:2026-08-12 14:27作者: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华律所代理离婚纠纷诉讼法院判决离婚

王琳律师马德徽律师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AB自小相识,两人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结婚多年来,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A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B离婚,并向宝山法院诉请离婚。

宝山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曾发生争执,意见不一,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宝山法院遂判决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后多年,双方感情持续恶化,A曾多次与B协商离婚事宜未果,遂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向嘉定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应否解除婚姻关系?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代理策略

原告A提出:宝山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非但没有改变,反而产生更大的分歧和隔阂。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使用家庭暴力,原、被告分居至今,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B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非常好。两个孩子还小,希望原告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能够回归家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指派执行主任王琳律师、资深律师马德徽担任原告A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与委托人多次谈话了解情况,调查及审阅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沟通离婚协议事宜。律师参加了两次庭审,并提出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修复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2.原、被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原告A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应当准予离婚。


五、法院判决

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前次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可认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大儿子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享有探望权;小儿子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享有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产各自一套,未还清的房贷款项各自承担。小客车(含沪牌)归原告A所有。

六、合规启示

在婚姻家事诉讼中,区块链技术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可采性;知识图谱实现婚姻家事法律的实时更新与比对。精准法律服务+智能合规产品通过法律科技深度融合,实现婚姻家事风险的智能预判、精准化解和长效管理,最终达成婚姻风险可量化、家事纠纷智能化、维权体系化的服务目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保护商业秘密及当事人隐私,判决文书详情不便公开。如您在企业合规或法律服务、商业领域面临类似诉求,欢迎预约来所,由本案代理律师团队闭门分享实务要点及合规应对策略。

本案代理律师:王琳、马德徽(执业证号详见律所公示信息,欢迎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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