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1-63858668/+86 15201864468

男方拒不同意离婚,李小华律所代理诉讼,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发表时间:2024-10-17 14:27

男方拒不同意离婚,李小华律所代理诉讼,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案情简介:

杨倩与贺鹏自小相识,两人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结婚多年来,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杨倩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贺鹏离婚,并向宝山法院诉请离婚。

宝山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曾发生争执,意见不一,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宝山法院遂判决原告杨倩要求与被告贺鹏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后多年,双方感情持续恶化,杨倩曾多次与贺鹏协商离婚事宜未果,遂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向嘉定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争议焦点:

原告杨倩提出:宝山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非但没有改变,反而产生更大的分歧和隔阂。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使用家庭暴力,原、被告分居至今,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贺鹏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非常好。两个孩子还小,希望原告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能够回归家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指派副主任王琳律师、资深律师马德徽担任原告杨倩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与委托人多次谈话了解情况,调查及审阅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沟通离婚协议事宜。

因被告贺鹏坚持不同意离婚,不同意调解,嘉定法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律师参加了两次庭审,并提出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修复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法庭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2.原、被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原告杨倩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法庭应当准予离婚。

3.法庭应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应依职权调查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分割,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院判决:

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前次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可认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准许原告杨倩与被告贺鹏离婚;大儿子随原告杨倩共同生活,被告贺鹏享有探望权;小儿子随被告贺鹏共同生活,原告杨倩享有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产各自一套,未还清的房贷款项各自承担。小客车(含沪牌)归原告杨倩所有。

律师箴言:

本案中,原、被告所生的两个儿子均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因大儿子已满八周岁,法院尊重其真实意愿,但小儿子未满八周岁,原、被告又无法就抚养问题协商一致,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