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家事案例|李小华律所成功确认香港离婚判决在粤法律效力"发表时间:2025-04-08 14:56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家事案例|李小华律所成功确认香港离婚判决在粤法律效力"![]() 一、案件背景与法律依据 本案夫妻双方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法院完成离婚程序后,涉及内地不动产分割等问题需在内地获得司法确认。李小华律所资深律师团队根据《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安排》,向广州中院提出认可申请。 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展开,重点审查香港判决是否符合"终局性""合法性"及"不违反内地公共政策"三项核心要件。 二、香港法院判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案件,呈请人刘露与答辩人李维晟离婚诉讼一案作出暂准离婚令,判令:李维晟的行为方式未能使刘露与其按预期共同生活,刘露与李维晟在美国乔治亚洲缔结的婚姻,现已证实破裂且无法挽回,故裁定解除该婚姻关系,除非在判决宣告后六周内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证明为何此判令不应成为最终裁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主要内容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暂准离婚判令,除非自上述日期起6周内,法院收到充分理由说明上述判令不能转为绝对判令,否则,刘露与李维晟在美国乔治亚洲缔结的婚姻将宣告解除。鉴于规定时间内并无此类证据出示,现确认将上述判令转为最终绝对判令,且上述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三、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 李维晟慕名李小华律所系美国领事馆推荐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香港文汇报曾以李小华高级律师及其团队,作《纵横中外法律界声名远播海内外》主题报道。李小华律所执行主任王琳律师作为代理人。 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 1、广州市越秀区首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刘露为该房产的产权人之一,占有23/ 140 份额; 2、广州市越秀区二层的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以及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显示刘露为该房产的共有人。 四、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的《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 离婚)》,解除刘露与李维晟婚姻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应予以认可。 法院裁定: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解除刘露与李维晟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 100 元,由申请人李维晟负担。 五、律师实务操作启示 跨境家事案件办理需重点关注: 1. “证据链跨境衔接”:善用两地《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2. “财产申报合规”:严格遵循香港《税务条例》第51C条与内地财产申报制度的衔接要求; 3.“执行方案预判”:运用香港《判决强制执行条例》与内地执行程序的协同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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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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