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赃俱获”到“不起诉”:李小华律所精准辩护助盗窃罪犯罪嫌疑人获得新生发表时间:2025-08-22 16:14 一、基本案情 刘勇到韩斌的住处借东西时看见门锁上插着一串钥匙,便顺手将钥匙窃走。后来,刘勇再次来到韩斌的住处,用窃得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发现床架上放有智能摄像机一台,于是将该台摄像机窃走后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经侦查后到犯罪嫌疑人刘勇住所内将其人赃俱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刘勇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刘勇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指派资深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刘勇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过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律师主动联系被害人韩斌并取得其《刑事谅解书》。 二、争议焦点 能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策略 律师进行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刘勇盗窃行为客观上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刘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行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刘勇系初犯、偶犯,所实施的盗窃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发之后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结果 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十分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经认真研究后,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勇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延伸思考 本案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积极沟通、取得谅解、精准辩护等一系列高效工作,不仅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助其免受刑事追诉,重返社会,也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司法的理性与温度。 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