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张原告系美国国籍,南京中院采纳律师意见,裁定驳回上诉发表时间:2024-06-14 17:02 被告主张原告系美国国籍,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张海因与王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江苏南京鼓楼法院。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海委托,指派律所副主任、公司法专业律师王琳领衔律师团队,担任原告张海的一审代理律师。 诉讼过程中,围绕争议焦点: 1、张海是否具有美国国籍; 2、案件管辖权在内地法院还是香港法院? 原、被告及代理律师分别发表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采纳原告代理律师意见,经评议后作出裁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人王芳不服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张海的起诉。 上诉人王芳认为,被上诉人系美国国籍,南京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在管辖权听证程序中,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再次发表代理意见: 被上诉人不在中国大陆境内。同时,被上诉人在提起本案诉讼时直至目前,一直未提供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材料,也没有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驳回上诉人王芳的上诉请求。 听取律师建议办理公证文书,二审法院认可香港居民身份,驳回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海听取王琳律师意见:在香港办理能够证明其系香港居民的公证文书,并向二审法院提交。 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 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的民事起诉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公证文书,能够证明其系香港居民,且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故本案属于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涉港案件。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箴言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同时,该规定对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际诉讼中,应事先查明诉讼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以防止因管辖权争议产生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涉外公证在提供证据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涉外公证的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为当事人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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