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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犯罪辩护经典案例:李小华律所助力420万走私案获免刑判决,彰显品牌影响力

发表时间:2025-09-19 10:26

一、基本案情

新新外贸公司化工部委托储运公司申报进库保税聚乙烯3600吨,存放在保税仓库内。该化工部由以特殊人才引进方式聘用郑大伟承包经营,并以新新外贸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期间,郑大伟没有及时通知下属办事人员办理报关。发货时,提货员没有与办事人员相互沟通保税货物是否报关,而保税仓库也没有严格遵守保税货物出库操作流程。在客户提货时,仅凭化工部发货指令即将货物放行,而未审查新新外贸公司是否已办理报关手续并取得海关放行文件。

在上述保税货物中,有1600吨未得到海关核准即被放行出库并内销。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应缴税额为420万元。上海海关缉私局对郑大伟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采取刑事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新新外贸公司化工部、被告人郑大伟偷逃税额420万元,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律师担任被告人郑大伟的辩护人。

二、争议焦点

1.被告人的行为能否体现单位行为?

2.被告人的行为能否免予刑事处罚?

三、辩护策略

庭审时,公诉机关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商品归类回答书》《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承包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质证、辩论。

李小华律师提出辩护观点:

1、被告人郑大伟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规定,不是带资承包,不承担债权债务,化工部不独立核算属内部考核奖励承包;被告人郑大伟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郑大伟不是关税申报义务人和缴税义务主体,没有造成国家实际损失;

2、检察机关向保税仓库发出《检察建议书》,由于保税仓库管理过失,未尽监管职责,违反保税仓库管理规定,可证实被告人郑大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观故意较浅。

四、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大伟主观恶性不深,本案发生具有多方原因及未造成国家实际损失等因素,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法院判决:

1、被告单位新新外贸公司化工部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2、被告人郑大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延伸思考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案件发生具有多方原因及未造成国家实际损失等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这一结果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彰显了司法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作为“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的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凭借对商业犯罪案件的深刻理解和专业辩护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精准有效的法律支持。刑事辩护律师通过专业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实现司法公正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作为单位犯罪案件,该判决也体现了对单位整体意志与个人责任区分的精准把握,符合《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的基本原则。

六、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文涉案单位和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