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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犯罪辩护品牌律所经典案例:职务侵占罪定性争议破局

发表时间:2025-09-24 13:50

一、基本案情

周明就职于某著名外资银行上海分行,因筹备结婚事宜,尚短缺资金十二万元。此时,周明的好友,任职该行金融部客户经理的刘宇,知道周明负责的银行客户宇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入狱服刑致宇华公司账户无人管理。刘宇提议,合谋骗取宇华公司账户的留存资金,由周明私刻宇华公司印章并在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上伪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由刘宇填写申请书其他内容及加盖伪造的宇华公司印章,并以香港公司作为收款单位。周明持伪造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将宇华公司账户留存的1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3万元)盗划至香港公司银行账户内。

刘宇在接受公安人员查询时,主动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周明经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两人均被羁押于看守所。市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周明骗取资金93万余元,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特别巨大,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1.被告人周明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被告人周明能否适用缓刑?

三、辩护策略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周明的辩护人。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针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没有异议。李小华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1.被告人周明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指控金融凭证诈骗罪不能成立。

2.被告人周明没有犯罪前科,能认罪悔罪,且全额退赃,建议法庭对周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应当以职务侵占论处。具体理由为:两名被告人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占有资金行为。两名被告人所非法占有的资金系外资银行上海分行的资金。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五、延伸思考

本案的辩护成功,既彰显了律师团队对金融犯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更体现了刑辩律师在罪轻辩护与罪名转化中的专业价值。李小华律所凭借在商业犯罪领域的深耕,通过类案检索、证据链解构等专业化辩护策略,在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争议中,为被告人争取到更符合事实的司法认定。这一典型案例不仅印证了律新社2025年度品牌影响力律所评鉴的权威性,更揭示了刑事辩护中法律适用与证据裁判的深层逻辑——当辩护智慧与司法理性相遇,方能实现个案正义与法律体系的良性互动。

六、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文中涉案单位、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