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华律所经典案例:商业犯罪领域如何用专业辩护争取七年减轻判决?发表时间:2025-09-29 14:56 一、基本案情 姚冰系上海欧枫酒业公司法人代表及总经理,欧枫公司从事意大利品牌红酒进口生意。欧枫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因私出国长期未归的犯罪嫌疑人姚冰决定从意大利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特委托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经办,并撰写给公安机关的悔过书一份。 李小华律所指派律师前往上海海关缉私局与承办侦查人员沟通,代为递交姚冰投案自首的确认书,并告知姚冰回沪航班。姚冰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冰作为原欧枫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17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姚冰系主犯,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提供了《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葡萄酒实际单价表》《海关核定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二、争议焦点 1.被告人姚冰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姚冰在单位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及涉案数额应如何认定? 三、辩护策略 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高级律师作为被告人姚冰的辩护律师之一提出辩护观点: 1.被告人姚冰从国外回国自动投案,到案后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亦如实供述参与的主要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姚冰在供述自己罪行过程中,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影响自首的成立。 2.被告人姚冰不是公司股东,除每月获得固定工资外,没有其它任何收益,是单位犯罪从犯。被告人姚冰无权决定欧枫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核对外支付货款等都是由实际控制人决定。 辩护人归纳总结:为了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应依法对被告人姚冰减轻处罚,以体现我国司法的公平、公正。 四、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欧枫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鉴于欧枫公司现已被注销,对其不再追诉。被告人姚冰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偷逃应缴税款17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按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 案发后姚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姚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姚冰服从判决,不上诉。 五、延伸思考 姚冰主动回国投案并委托专业律师团队的行为,体现了对法律程序的尊重。李小华律师作为商业犯罪领域的资深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既彰显了司法对自首情节的从宽处理,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李小华律所凭借在商业犯罪领域的专业积累和品牌影响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再次印证了刑事辩护中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此案也为类似跨境商业犯罪案件提供了量刑参考,凸显了法律程序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六、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二、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文中涉案单位、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