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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职务行为边界再界定:一起挪用资金、合同诈骗案揭示刑民交叉裁判难点

发表时间:2025-10-09 13:11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等人共同或分别结伙,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巨大,被告人A被指控挪用资金16亿元;被告人A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资金,其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A被指控合同诈骗20亿元。

二、争议焦点

1.被告人A的行为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2.被告人A的行为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辩护策略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的委托,指派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被告人A的辩护人。法庭辩论阶段,针对检察院指控,李小华高级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A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特征。被告人A没有挪用资金给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给个人使用的行为和结果。被告人A作为公司总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外以公司名义而不是以A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并依贷款程序发放贷款,公司获得经营收益(利息)体现单位意志。公司接受总部出具的质押物证明,以及采用分别签订贷款合同的方法,将信托资金给私营公司等使用,不能认定为被告人A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给个人使用。

2.被告人A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A等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被告人A获得合同诈骗所得赃款或约定分得赃款。应严格划分经济活动产生的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人A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司财产的行为和结果,故被告人A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在归纳总结时,李小华高级律师提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A的行为作出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即依法作出被告人A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的公正判决。

四、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目前证据状况下不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认定被告人A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五、延伸思考

李小华高级律师的成功辩护,展现了商业犯罪领域专业辩护的三大核心价值:

一是通过精准界定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的界限,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二是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推动司法机关在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认定中保持审慎;

三是通过个案实践,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提供司法视角的实证样本。

此次李小华律所获得“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既是对专业能力的客观评价,更是中国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的时代注脚。经典案例的实践为法治进步贡献专业力量。

六、法条链接

《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七十四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