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华律师为外资银行分行部经理辩护,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发表时间:2026-08-06 13:27 李小华高级律师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跨境商业犯罪领域案例 一、案情简介 A,金融专业本科毕业,进入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任客户经理。A父母给他准备结婚用房,经核算:筹备婚宴,添置家具,装修房屋尚短缺十二万元,生性好强的A羞于向父母伸手。 A好友B(同为该行客户经理)知道A负责的银行客户H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入狱服刑致H公司账户无人管理,B提议,合谋骗取H公司账户的留存资金,由A私刻H公司印章并在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上伪造H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由B填写申请书其他内容及加盖伪造的H公司印章,并以香港“RT”公司作为收款单位;A持伪造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将H公司账户留存的1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3万元)盗划至“RT”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 B在接受公安人员查询时,主动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A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经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两人均被羁押于看守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A骗取资金93万余元,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特别巨大,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A的行为应认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个人金融凭证诈骗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四、律师代理 A父母聘请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律师作为被告人A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A,听取他的辩解。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李小华律师提出辩护观点: 1、被告人A的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理由为:被告人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占有资金行为。上述职务便利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被告人A利用管理H公司账户的客户经理的便利,知晓该账户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获取私刻H公司印章所需样本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样本,并冒充H公司名义向外资银行上海分行操作部提交虚假的《境外汇款申请书》等; 第二,被告人A利用客户经理的便利知晓外资银行上海分行办理境外汇款的审批流程; 第三,被告人所非法占有的资金系外资银行上海分行的资金。外资银行上海分行在将H公司账户予以关户处理后即将账户内资金移至银行大账户管理,故名义上H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已实际成为外资银行上海分行的资金。 2、被告人A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没有犯罪前科,能认罪悔罪,且全额退赃,建议法庭对A减轻处罚。
五、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A金融凭证诈骗被害单位H公司九十余万元事实的定性,应当以职务侵占论处。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家属帮助全额退赃,故可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 被告人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六、合规启示 “最好的辩护是让案件不发生”。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智察—反商业贿赂智能合规管家”被评为第一届上海律师合规法律服务产品大赛“卓越优胜奖”以及市场交易合规类合规法律服务产品“优胜奖”,深度融合区块链存证与AI报销审核技术,对企业内部交易进行实时监测与智能分析,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整改”的全流程合规管理。其技术架构依托大模型DeepSeek,通过RAG(检索增强生成)精准识别潜在的贿赂行为模式,将传统依赖“人工抽查”的合规审查升级为“全量智能筛查”。精准法律+智能高科技合规产品护航外资企业健康发展。 “因保护商业秘密及当事人隐私,判决文书详情不便公开。如您在企业合规或商业犯罪辩护领域面临类似诉求,欢迎预约来所,由本案辩护律师团队闭门分享实务要点及合规应对策略。” 本案辩护律师:李小华(执业证号:13101199310434143 ,欢迎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核实)。 联系我们 客服热线:021-63858668 法律咨询:+86 15201864468 邮 箱:lxh@lxh-lawfirm.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16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