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华律所为涉2.1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辩护,二审法院改判发表时间:2026-08-06 13:33 李小华高级律师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跨境商业犯罪领域案例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A成立C公司和Y公司,被告人A系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散发宣传单、随机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建设项目,吸引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其间,以公司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签订《合伙协议》,分别约定投资期限,并承诺固定年化收益回报。资金均由被告人A安排转入D房地产公司(港资),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等用途。因公司未能按期兑付到期本息,集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A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司法会计鉴定:实际吸收资金2.1亿余元,截至案发,造成其中230余人经济损失1.04亿余元。案发后,被告人A陆续向部分集资参与人退赔1,700余万元,与部分集资参与人签订债转股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A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经营活动中,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判决: 1、被告人A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与已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被告人A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A家属委托,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二审阶段上诉人A的辩护人。
二、争议焦点 1、部分集资参与人签订债转股协议能否确定已完成退赔? 2、上诉人家属在二审期间又退赔了三百多万款项,能否从轻处罚?
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四、辩护策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到庭,辩护人提出辩护观点: 1、上诉人A所在涉案单位以单位名义,体现单位集体意志,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上诉人A所在涉案单位依法经核准登记后设立。理财产品投资款转入涉案单位,用于涉案单位经营活动及本息兑付。 2、涉案集资参与人与上诉人A所在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涉案集资参与人已成为公司股东、参与股东会议表决并担任公司监事,履行应尽职责。符合我国《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债权已经转为股权不存在“清偿”及“不确定性”问题,该部分债权应认定已完成退赔。 3、上诉人A具有自首情节,吸收的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案发后退赔了部分款项,二审期间上诉人家属又退赔了310万元,依法应对上诉人A从轻处罚。
五、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上诉人A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A在案发后有现金退赔及用其经营公司的股权置换部分集资参与人债权的行为,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 1、维持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与已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2、撤销被告人A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被告人A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十五万元。
六、合规启示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系美国领事馆推荐律所,拥有高级律师、法学教授、博士、留学双语硕士涉外法律人才等。律所与大观数据等高科技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依托其顶尖的OCR和大模型能力,共同打造反商业贿赂“智能法律服务合规产品”,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处置,有效防范商业犯罪领域的风险。
“因保护商业秘密及当事人隐私,判决文书详情不便公开。如您在企业合规或商业犯罪辩护领域面临类似诉求,欢迎预约来所,由本案辩护律师团队闭门分享实务要点及合规应对策略。”
本案辩护律师:李小华(执业证号:13101199310434143 ,欢迎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credit.acla.org.cn]核实)。 联系我们 客服热线:021-63858668 法律咨询:+86 15201864468 邮 箱:lxh@lxh-lawfirm.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16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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